海南省混凝土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5-08-13 点击数量:

海南省混凝土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经海南省混凝土协会会员单位(下称会员单位)全体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作为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交易行为,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混凝土质量,抵制预拌混凝土市场的不良现象,防范销售合同霸王条款带来的法律风险,保证交易双方合法利益。

第二条 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行业信誉,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做到服务至上,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严禁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 会员单位自愿加入本公约组织,自觉遵守本公约的规定,不受企业法人变更的影响。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坚守行业自律“稳价保质”的质量保证最低价,会员单位在参与公开招投标、邀标询、报价过程中和新的合同签订时,为了防止倾销,合同价格参考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公布的混凝土信息价,价格不得低于行业成本价,如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波动,供需双方可依据合同规定作出相应单价调整。房建项目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过程货款支付比例不低于月付70%,主体结构封顶(当月方量低于300方视为主体结构封顶)一个月内付款至90%,剩余10%在3个月内付清;房建以外的项目货款支付比例不低于70%,剩余货款在混凝土供应完毕后1个月内付清(当月方量低于100方视为供应完毕)。

第五条 会员单位委托贸易(材料)公司参与招投标的,该贸易(材料)公司在参加招投标、邀标询、报价过程中,违反《自律公约》相关规定的,会员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规范合同条款及合同履行行为。为避免霸王条款,各会员单位应统一使用海南省住建厅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海南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确保合同履行、付款的及时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杜绝购(销)双方一己私利,忽视混凝土质量,给工程建设留下安全隐患。

第七条 坚持第一合同制和“不出不进”的原则。会员单位正常供货的工程项目,除有下列情况外,其他会员单位不得再介入进行供货:

1、因发生属供货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按合同要求已终止合作,且结算双方费用的。

2、因服务无法满足需方要求,按合同要求已终止合作,且结算双方费用的。

上述两种原因终止合同或一个单位工程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供货的,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各自合同,为保证工程质量,严格划分每家所供部位和楼栋,如其中有一家企业因需方拖欠货款停止供货时,其他企业不允许对该企业所签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供货,待付清货款后方可供货,后介入企业的报价不得低于第一个供货企业的报价。

第八条  因需方拖欠供货单位的工程货款而随意更换供货单位时,其他会员单位不得再与该需方签订供货合同,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供货。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当联手打击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下称非法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举报非法站和杜绝非法挂靠资质的行为,举报电话:0898-66222085,电子邮箱:hnstxh2019@163.com。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当严守质量底线,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会员单位应保证其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符合国家对预拌混凝土的相关标准。

十一 会员单位严格遵守投(招)标秩序,投(招)标过程中不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相互诋毁、恶性竞争,共同维护企业和行业信誉。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建立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的友好关系,以自身的优势参与竞争,不准对同行进行中伤和贬低,在遇到设备或材料困难时应鼎力协作,精诚团结,互相帮助,完成合同要求,维护行业信誉。会员单位应自律经营行为,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售后服务意识和打造诚信品牌意识。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杜绝向施工方提供除混凝土发票外的其他发票,有效防范和管控税务风险,共同推动行业税务合规化。

                       第三章  执行条款

第十四条 设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的管理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小组联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会员单位的原材料、混凝土质量、售后服务、安全环保等进行监督以及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企业应遵循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监督小组申请调解和处理。

第十七条 积极收集非法站的线索,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配合执法部门取缔违法生产的非法站。

第十八条 负责备案合同的归档与保管,并严格遵守保密约定。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建立举报制度,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对违反第三章自律条款内容的企业向协会举报,经监督小组查证核实后,对违规企业给予以下处分:

1、书面警告;

2、业内通报批评;

3、暂停会员资格,担任协会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根据其情节,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其相应职务的提议;

4、对于情节严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或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员单位,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重点跟踪质量督查,进行诚信考核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5、取消会员资格,列入行业黑名单并网上公开曝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对所属会员单位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2024年6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归海南省混凝土协会所有。

 

 

            

                                                                 海南省混凝土协会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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