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全称是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商品混凝土分会,英文名称是Commodity Concrete Branch of Hainan Construction Quality and Safety Inspec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BHCQSIA。(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商品混凝土分会是由本省商品混凝土企业及相关企业,为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共同合法利益,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是隶属于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的二级分会。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政府、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引导规范本省从事混凝土行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科学发展,促进行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分会的活动地域为海南省,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诚信评估、资格审查、质量鉴定、编辑出版、技术服务、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一)协助行业监督指导部门开展行业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商品混凝土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与强制性标准,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制定等有关活动。

(三)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研,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参与行业准入资质的预审工作。

(四)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协调产品价格,指导和监督行业协议价格的实施,引导会员单位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和自律行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五)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实施行业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在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审查和年检等工作中,对企业行为进行诚信评估。

(六)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相关产品。

(七)组织和开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组织行业内的技术协作,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技术和经营水平,逐步推动电子信息技术在本行业的应用,并加强对同行业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工作;组织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技能,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

(八)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分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九)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十)积极参与行业的市场、知识产权和专利的开发,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相关证件的商品混凝土企业,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个人;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承认本分会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和支持本分会的工作,及时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分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分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分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分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聘请名誉会长或名誉会长单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产生原则及任职条件:

(一)产生原则:对照任职条件,由协会遴选提名或单位推荐、民主选举产生;

(二)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道德风尚;

2.熟悉法律法规和检测行业政策,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在所在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在本行业、地区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单位会员的代表;

5.热心本会工作,能带领所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能按期参加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常务理事除具备理事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较高的领导能力和较强的组织能力或协会筹备主要成员。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业务培训、技术咨询、论证、仲裁等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有偿服务费;

(三)赞助款;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按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督指导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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